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熊万波,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兴义市。
申请执行人:万小平,女,****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执行人:贵州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瑞金路富康国际商贸公馆1804。
法定代表人:黄金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熊万波、万小平与贵州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01民初92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主文载明:一、贵州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熊万波、万小平截至2020年8月31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及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152,406元;二、若贵州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履行支付义务,则贵州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熊万波、万小平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及逾期办证违约金为162,406元。案件受理费3,548元,减半再减半收取887元,贵州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已支付)。上述裁判文书生效后,贵州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熊万波、万小平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贵州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分别于2021年1月21日、2021年3月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信息等发出查询通知,并向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贵州云盛房地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6个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0元至546,420.29元,但上述账户中的案件款均被冻结,本院已于2021年1月26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上述可冻结银行账户。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对于账户中的余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的规定,该款应当根据保全和执行中的查封先后顺序进行清偿,上述银行账户中的余额已经被其他案件保全,故不能够进行分配也不能够进行扣划;
本院查明
2.经查被执行人贵州云盛房地开发有限公司有包括兴义市·公园里(建筑面积:449.39㎡)成套住宅以及其他住宅,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以(2021)黔2301执1027号、(2021)黔2301执1028号、(2021)黔2301执1150号、(2021)黔2301执1257号、(2021)黔2301执1258号、(2021)黔2301执1029号、(2021)黔2301执2053号、(2021)黔2301执2054号执行案件查封了兴义市·公园里(建筑面积:449.39㎡)成套住宅,查封期限为3年(从2021年3月25日起至2024年3月25日止)。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查封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申请人表示上述房屋以(2021)黔2301执2054号案件处置该房屋,待处置该房屋后,参与(2021)黔2301执2054号案件的分配,对于其他贵州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屋,申请人表示处置上述房屋即可,暂不要求处置其他房屋。
3.经查被执行人贵州云盛房地开发有限公司望名下登记有一汽牌机动车一辆(号牌号码:贵E×××××,车辆识别代号xxxxxx,注册日期2014年2月14日),该车辆未实际控制,申请人不要求处置该车辆;
4.经查被执行人贵州云盛房地开发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为2013年12月12日,法定代表人为黄金铁,注册资本为300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为10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2300085667639N。其名下无控股、证券、保险登记信息;
5.申请人表示已经要求查封并处置兴义市·公园里(建筑面积:449.39㎡)成套住宅,该房屋处置所得价款,由于申请人是第一顺位查封的,申请人可以优先受偿,所以申请人不要求处置其他财产也不要求法院进行实地调查;
三、于2021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贵州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发布悬赏公告;
五、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亦不要求对贵州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进行审计。
2021年3月29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熊万波、万小平对本院经过财产调查可供执行财产的结果予以确认,表示可以等待查封房屋处置后参与分配并同意对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0)黔2301民初9247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62,4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要求处置的房屋已经在(2021)黔2301执2054号案件进行处置,待房屋处置后参与(2021)黔2301执2054号案件分配,并且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该方案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置并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且除上述房屋以外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贵州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01民初9247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债权162,4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