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岑婉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睿,上海创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许宇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审理经过 原告岑婉珍诉被告许宇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岑婉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宇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60000元,并支付约定利息14992元(计算方式:以人民币16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6%,从2019年3月16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7月15日,实际应计算至全部清偿日止,2020年4月份归还的利息人民币10000元已扣除);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请1为: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6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1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5%计算的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160000元,约定利息5厘5,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自认被告于2020年4月已支付原告利息10000元。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0000元及利息。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许宇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原告岑婉珍借款16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1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5%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被告许宇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