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傅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傅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向阳,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者撤诉等。

被告:严文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元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傅某1与被告严文禄、李元贵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受理。2021年4月14日,原告傅某1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无需继续进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傅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傅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傅某1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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