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吴晓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刘陈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刘陈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瞿宏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华与被执行人吴晓燕、刘陈建、刘陈林、瞿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陈华与被执行人吴晓燕、刘陈建、刘陈林、瞿宏江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同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洪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卢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