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友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召亮,江苏刘双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佳佳,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友军、陈娟因与被上诉人袁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7)苏1311民初5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友军、陈娟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友军、陈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徐友军、陈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4元减半收取577元,由上诉人徐友军、陈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庞文斌 审判员  徐 宁 审判员  白 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殷志浩 书记员蔡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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