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被申请人:东莞市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运河东三路28号塞纳河畔商铺31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王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雪,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明与被申请人东莞市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1日立案。申请人李明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李明撤回申请。

申请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李明负担(已预交400元,应退还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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