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申请人:李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申请人:李中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某1、李某2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李中军名下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13878号)房屋予以查封(限额80000元)。 申请人李某1、李某2自愿以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单号:241046904802021000013)作为担保,并出具担保函(担保限额为8000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1、李某2为防止被申请人李中军转移财产,不利于债权实现,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被申请人李中军名下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13878号)房屋予以查封(限额80000元)。 二、冻结申请人李某1、李某2在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单号:241046904802021000013)。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李某1、李某2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闫伟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买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