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云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2018年9月20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22刑初第45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云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28年5月20日止)。
本院查明
2021年8月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六盘水监狱以罪犯王云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云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01月04日至2019年06月30日考核周期内获得一个表扬;2019年07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考核周期内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05月31日考核周期内获得一个表扬;共计3次表扬。另查明罚金10000元已履行。 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生效刑事判决书、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积分(含月表扬)折算及转换审批表,计分考核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考评周期积分统计表、计分考核罪犯考核周期统计表、罪犯奖扣分审批表、计分考核罪犯加(扣)分审批表、认罪悔罪书、三课教育考试合格通知单、财产刑判项履行单据,罪犯入监登记表、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六盘水检减提请意[2021]173号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云超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王云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判项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云超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28年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邓少旭 审判员 王秋红 审判员 杨 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徐严 书记员王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