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梅河口市阜康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杨文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翼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吉林市。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葛蜜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审理经过
原告梅河口市阜康化肥有限公司与被告葛蜜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梅河口市阜康化肥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葛蜜玲所拥有的位于长岭县光明乡102.06㎡的2层综合楼门市房。保全金额人民币33万元,申请人梅河口市阜康化肥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葛蜜玲所有的位于长岭县光明乡政府驻地,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长房权证村建字第201503**号,建筑面积为102.06㎡的综合楼。 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贵臣 审判员 高维洋 审判员 王乃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