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明贵,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执行人:李金满,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执行人:伏志军,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明贵与被执行人李金满、伏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304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金满向申请执行人王明贵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年利率12%支付自2015年9月27日至2020年9月27日的利息30000元,以上共计8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114元,被执行人伏志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执行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伏志军微信中有存款1886.95元,银行有存款3077.91元,被执行人李金满银行有存款507.25元,本院依法冻结、扣划并转账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3月24日至2022年3月23日); 3. 经网络查控系统和在户籍地调查,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公积金等相关财产信息;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用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明贵与被执行人李金满、伏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陕0304执1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