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市筑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解放西路新生街67号吉东·托斯卡纳小区21号楼。
法定代表人:马元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月,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佟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市筑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佟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吉林市筑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筑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筑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元由原告吉林市筑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