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兰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被告:魏县双井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魏县双井镇通源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吕纪强,系魏县双井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俭,系该单位法律顾问。
第三人:魏县达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魏县双井镇永西村。
法定代表人:李明房,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冀皖,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张兰军与被告魏县双井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魏县达隆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张兰军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兰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2.0元,减半收取计1,066.0元,由原告张兰军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鸣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璐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