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祝明华、吕梅花与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祝明华,男, ****年**月**日出生,住
新疆石河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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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梅花(系祝明华之妻),女, ****年**月**日出生,住
新疆石河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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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平,新疆则冰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铁军,新疆则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青经开南区上海路1659号君豪御园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620822676。
法定代表人:潘国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祝明华、吕梅花与被告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祝明华、吕梅花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祝明华、吕梅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39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祝明华、吕梅花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蔡咏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