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焯,曾用名文卓,男,****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现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2008年2月2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21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雅雨检刑诉[202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焯、孟希(另案处理)于2020年6月、2020年7月、2021年1月某日晚上,容留施磊在雨城区X栋X单元X楼X号自己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1年1月20日23时,被告人文焯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焯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毒品再犯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文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文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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