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昌德,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黄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勇军,贵州风禾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贵州风禾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龙志新,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麻江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水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惠水县和平镇建设路。 负责人:钟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万勇,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吴昌德诉龙志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吴昌德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昌德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吴昌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8.00元,减半收取609.00元,免于缴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时功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