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黄河大道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79190169C。

法定代表人:李新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洁,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陕西广电卫星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行政商务区曲江文化大厦1001号、1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TXQRY5L。

法定代表人:耿振豪,该公司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广电卫星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的落地费用300万元及违约金128322元(暂计至2021年5月26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落地费用335万元及违约金30481.5元(暂计至2021年5月26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告与被告陕西广电卫星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卫视节目落地合同》约定,“甲方(被告)授权乙方(原告)完整收转陕西卫视的电视节目,合作期限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甲方(被告)需向乙方(原告)支付落地费用360万元。如甲方(被告)未能及时付款,每超过一日,应向乙方(原告)承担逾期部分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期限内原告依约完整收转陕西卫视的电视节目,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于2018年12月向原告支付60万元,但剩余300万元落地费用,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尚未支付。2017年,原告与被告陕西广电卫星传媒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4月28日,陕西广电卫星传媒有限公司更名为陕西广电卫星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卫视节目落地合同》约定“甲方(被告)授权乙方(原告)完整收转陕西卫视的电视节目,合作期限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甲方(被告)分三次支付原告落地费合计335万元,分别应于2018年7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135万元,于2019年3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如甲方(被告)未能及时付款,每超过一日,应向乙方(原告)承担逾期部分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期限内原告依约完整收转陕西卫视的电视节目。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尚未支付。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2016年,陕西广电卫星传媒有限公司(甲方)与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就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利用网络传输卫视节目信号相关合作事宜签订《卫视节目落地合同》,该合同第五条第(二)项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争议”。2017年,陕西广电卫星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就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利用网络传输卫视节目信号相关合作事宜签订《卫视节目落地合同》,该合同第五条第(二)项亦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争议”。

另查明,陕西广电卫星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名称变更为陕西广电卫星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将地址由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变更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黄河大道118号,于2021年2月5日将地址由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黄河大道118号变更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黄河大道116号,并于2021年6月4日将名称变更为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从原告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事实上看,本案应为合同纠纷。首先应以有效的协议管辖确定案件管辖权。原告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广电卫星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卫视节目落地合同》中对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且该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案应由原告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签订案涉合同时原告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该址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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