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边成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王伟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王陆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审理经过 原告边成桃与被告王伟女、王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成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伟女、王陆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边成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已变更):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4万元,并支付其中3万元自2020年5月17日起、1万元自2020年8月21日起,均至款付清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曾向原告分别借款3万元和1万元,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讨,两被告未能还款。
被告辩称 被告王伟女、王陆明未作出答辩。
原告边成桃向本院提供了借条两份,证明两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的事实。
被告质证 被告王伟女、王陆明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并质证,均已收录在卷。被告王伟女、王陆明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进行抗辩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原告保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被告王伟女、王陆明因需向原告边成桃借款4万元。2020年5月17日,两被告出具了3万元的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一年,按月利率1.5%计息。2020年8月21日,两被告出具了1万元的借条一份,约定年底归还,按月利率1.5%计息。借条出具至今,两被告未能还款付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边成桃与被告王伟女、王陆明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4万元及利息,事实清楚,其应依法承担还款付息的民事责任。原告之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伟女、王陆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经查清,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王伟女、王陆明应归还原告边成桃借款4万元,并支付其中3万元自2020年5月17日起、1万元自2020年8月21日起,均至款付清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王伟女、王陆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周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