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乐竞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滕林季。
被执行人:杭州开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沈剑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乐竞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开迅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6民初6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杭州开迅科技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乐竞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3001102.5。另负担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241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履行案款。
本院查明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另案扣划了被执行人杭州开迅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和支付宝余额共计1270451.72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523204.86元。被执行人杭州开迅科技有限公司涉案较多,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被多家法院查封,另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截至2021年10月13日,本案已执得执行款523204.86元。
鉴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又未能履行案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2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