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桂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宁淑艳,女,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曹桂芹与被告宁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2021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曹桂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曹桂芹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曹桂芹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长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