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湘潭市金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金湖村。 法定代表人:谢鑫昕,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马王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舒靖弘,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湘潭市金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马王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潭市金湖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马王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1870万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湘潭市金湖混凝土有限公司购买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本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湘潭市金湖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湖南马王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湘潭市金湖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许艳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