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月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南芬区。
被执行人:赵淑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南芬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月英与赵淑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505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月英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月英与被执行人赵淑梅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辽0505执1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