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某,曾用名钱倩,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住兰州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卓尼县某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4日被卓尼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7月2日被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煜钰、赵飞洋,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卓尼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钱某某犯盗窃罪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21年6月7日作(2021)甘3022刑初28号判决书,被告人钱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书,发回重新审判。本院在依法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过程中,卓尼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对被告人钱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卓尼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卓尼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