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商力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
被执行人:衡水艾德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橡胶城12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1859751XR。
法定代表人:刘建亮,经理。
被执行人:刘立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商力争与被执行人衡水艾德服装有限公司、刘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9)冀1128民初16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706205.24元及案件受理费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1年4月19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5月30日、2021年6月7日分别进行了四次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等财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
三、2021年4月22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刘立新名下衡水市怡水花园408幢1单元3层302室房产一处、衡水市怡水花园5幢3单元1101室房产一处、衡水市怡水花园5幢1层20号车库一个进行查封,均为轮候查封;
四、2021年6月17日本院书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执行情况,及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2021年6月1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衡水艾德服装有限公司、刘立新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冀1128执2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重九
审判员 刘淑芳
审判员 卢道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