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淇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800弄4号1118室。 法定代表人:孙梦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大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3455弄。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张洪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牛古吐乡元宝洼村山后东组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淇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洪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淇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淇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淇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洪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计25元,由原告上海淇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冬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侯林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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