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丽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 被告:曲靖市金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梅芳,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309500388N。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特别授权代理人:左云帆,云南卢启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蒋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丽君诉被告曲靖市金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蒋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受理。原告陈丽君于2021年6月25日以其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丽君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丽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864.00元,减半收取计432.00元,由原告陈丽君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武强 人民陪审员 肖 华 人民陪审员 谭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雷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