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刘兴义,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刑事审判庭根据已生效的(2014)松刑初字第041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9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刘兴义缴纳罚金2,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兴义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XX账户里有存款1,429.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刘兴义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XX账户里的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即从2021年7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光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邓朝峰 书 记 员 麻绍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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