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长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 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78692M。 法定代表人:刘冠胜,任经理。 被告:山西通洲集团晋杨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沁源县郭道镇苏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819228008。 法定代表人:李胜江,系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原告余长飞与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西通洲集团晋杨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余长飞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56750.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156750.13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0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至工程款全部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安全生产风险押金40万元;3、判令被告山西通洲集团晋杨煤业有限公司对前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被告山西通洲集团晋阳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中十冶集团承包工程,工程内容为1110水平一采区东下山运输巷、东下山轨道巷、东下山回风巷。同月原告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晋杨项目部(以下简称晋杨项目部)处分包了东下山、东回风、东轨道、东运输等多个项目工程,并向晋杨项目部交付押金40万元。原告施工的前述项目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2014年1月17日,经晋杨项目部负责人王从志、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质量员王从发、原告签字,并经晋杨项目部盖章共同确认原告施工内容、工程量及单价,原告建设施工的工程总价款计14319390元,截至2015年尚欠工程款1156750.13元没有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由债权人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2021年1月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2021年1月21日,管理人正式进场开始接管工作。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破申48号民事裁定书、(2021)陕01破1号之一《关于指定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决定》,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已启动破产清算程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由债权人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并指定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宏斌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段 瑜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岳江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