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志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柳松波,男,****年**月**日出生,住绥化市北林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邵志宏与被告柳松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邵志宏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柳松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邵志宏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免予收取。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邢晶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