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游艳,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何少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游艳与被告何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游艳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少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游艳自愿撤回对被告何少梅的起诉,是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游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游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