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芳艳,女,土家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永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海,系陈芳艳父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汉寿县龙阳汇娱乐会所,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沧浪街道西湖社区芙蓉西路198号。

经营者:黄桂友,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君,男,汉族,湖南省汉寿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芳艳因与被申请人刘璇、刘欢、汉寿县龙阳汇娱乐会所(以下简称龙阳汇会所)健康权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7民终1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称

陈芳艳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陈芳艳参加的烧烤活动不属于龙阳会所组织的活动存在错误。原审判决认定刘欢承担20%责任及申请人存在过错存在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是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本案刘欢是执行龙阳汇会所布置的活动,该会所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并支持申请人的起诉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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