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龙江省北安农垦阳光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格球山农场。
法定代表人:潘维华,职务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李英波,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北安农垦阳光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北安农垦阳光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黑龙江省北安农垦阳光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14.00元,减半收取3807.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北安农垦阳光供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