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金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漂河镇二道村漂河川屯。

被执行人:蛟河市漂河镇二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蛟河市漂河镇二道村。

负责人:陈龙翔,村书记。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金霞与被执行人蛟河市漂河镇二道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吉0281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蛟河市漂河镇二道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金霞借款利息20738元。二、驳回原告李金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蛟河市漂河镇二道村民委员会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金霞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蛟河市漂河镇二道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16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蛟河市漂河镇二道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本院依职权查明蛟河市漂河镇二道村民委员会名下暂无足额存款、暂无车辆登记信息、暂无证券数据、保险信息、工商注册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临近届满,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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