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龚爱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斌,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乔月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常智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兰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常智超、朱兰芝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男,****年**月**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常智超姐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胡平、吕舟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倾涛,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龚爱丽因与被申请人乔月平、常智超、朱兰芝、胡平、吕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驻民二终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龚爱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