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奇台县合兴旅游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城解放东街15号。
法定代表人:陈旭明,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民,系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昌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南路37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江,系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奇台县合兴旅游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昌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2日立案后,原告奇台县合兴旅游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以该案已在另案中提起反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奇台县合兴旅游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以该案已在另案中提起反诉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奇台县合兴旅游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