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文琴,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执行人:孙兆祥,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周玉峰,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文琴与孙兆祥、周玉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土地使用权,无股权并向村委会、居委会及周边群众调查询问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员已经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郭云鹏
审判员哈斯巴根
审判员赵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