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文峰,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芦明,新疆滕格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姬非,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格良,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庞勇,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光伟,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分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和谐路1号政府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6798184290C。

法定代表人:管建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和谐路1号政府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6229491573D。

法定代表人:王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中嫣,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铁门关市泽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和谐路1号政府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6080230243C。

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肇菡,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风,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文峰诉被告姬非、庞勇、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分公司、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铁门关市泽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刘文峰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文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7370元,减半收取3685元,由原告刘文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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