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岳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被告:杨丽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岳祥与被告杨丽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岳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曾岳祥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