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金风,女,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延津县,住延津县。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8月25日由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延检刑诉〔2021〕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金风犯盗窃罪,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建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金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2020年7月14日上午,被告人秦金风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来到延津县华联超市,将凉菜一份、红色毛线拖把1个盗走。经延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拖把价值12元。案发后,被告人秦金风已赔偿华联超市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2019年9月18日上午,被告人秦金风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来到延津县里,将被害人秦某放在三轮车内的一袋50斤五得利牌面粉盗走。经延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面粉价值89元。案发后,被告人秦金风已赔偿秦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3、2019年9月18日上午,被告人秦金风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来到延津县里被害人苗某售卖红薯的摊前,趁被害人不备,将一袋30斤红薯盗走。经延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红薯价值47.40元。案发后,苗某对其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金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秦金风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秦金风判处罚金2000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金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秦金风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书证;被害人苗某、秦某等陈述;被告人秦金风供述和辩解;延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金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金风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金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秦金风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秦金风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