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某1,宁夏彭阳县人,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2,宁夏彭阳县人,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彭阳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韩某,宁夏彭阳县人,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彭阳县。 被告:王某,宁夏彭阳县人,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彭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袁某1与被告韩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治国 人民陪审员 李佐政 人民陪审员 方登伟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兆培 书记员 王维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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