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刘荣华。
被执行人韩长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唐明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江苏德盈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李德光。
被执行人李德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盐城市大展排水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陆维洲。
被执行人陆维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赵云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盐城市东润软基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5781386393,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赵日权。
被执行人赵曰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丁长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长标、唐明珠、江苏德盈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李德光、盐城市大展排水板有限公司、陆维洲、赵云武、盐城市东润软基材料有限公司、赵曰权、丁长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的(2019)苏0925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履行7231960.20元及相关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苏0925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