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欧阳志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原告:王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志松,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梁疑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王癸中,湖南宁远大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欧荣军,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陈飞,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谢启荣,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黄满生,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明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湖南千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秋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永州市铭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士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忠平,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欧阳志强、王宏与欧荣军、陈飞、谢启荣、黄满生、明军、梁疑中、湖南千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州市铭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志强、王宏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欧阳志强、王宏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阳志强、王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88元,减半收取计7,594元,由原告欧阳志强、王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