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郑文书,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硕士研究生,住凯里市。
审理经过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郑文书罚金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9)黔2625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文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5月19日、8月5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给被执行人郑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文书缴纳罚金200000元、退缴非法所得赃款460892元。
本院查明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通过网终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郑文书: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在贵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德凤支行尾号为4797的账户有存款18245.76元,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予以冻结200000元(实际冻结18245.76元),于2021年6月5日予以划拔1820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凯里黎平支行尾号为5723的账户有存款4069.25元,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予以冻结200000元(实际冻结4069.25元),于2021年6月5日予以划拔406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凯里黎平支行尾号为3949的账户有存款1841.66元,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予以冻结200000元(实际冻结1841.66元),于2021年6月5日予以划拔1840元;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大十字支行尾号为7911的账户有存款504.07元,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予以冻结200000元(实际冻结504.56元),于2021年7月28日予以划拔504.56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有存款1438.66元,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予以冻结1438.66元,于2021年7月7日予以划拔1438.66元;在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账户余额为166286.16元,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依法裁定提取166000元。2021年4月30日,经向凯里市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郑文书与秦萍、秦华、李知阳共同在凯里市西出口16号地块未来城一期43幢1层13号有商品房一套(不动产权证号:黔(2621)凯里市不动产权第××号),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2021年5月6日,经向凯里市和谐社区服务中心调查核实,该社区不清楚被执行人郑文书下落及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对外投资、收入、债权情况。2021年7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文书采取限制消费令。2021年8月19日,秦华主动代被执行人郑文书缴纳案款7956.78元。根据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9)黔2625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查明被执行人郑文书尚在监狱服刑。经过以上财产调查、处置,被执行人郑文书现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志广 审判员 李 超 审判员 邰进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运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