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洪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徐宝剑,男,1993年5月12日,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于洪玉与被告徐宝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洪玉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于洪玉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于洪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于洪玉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