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小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

原告:王海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

原告:王海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

原告:崔润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

原告:王明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

原告:王春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

原告:王荣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

原告:王计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

原告:龙秀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

原告:王俊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

被告:刘国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海田、王海民、崔润贵、王明华、王春柱、王荣田、王计永、龙秀千、王小刚、王俊田与被告刘国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王海田、王海民、崔润贵、王明华、王春柱、王荣田、王计永、龙秀千、王小刚、王俊田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田、王海民、崔润贵、王明华、王春柱、王荣田、王计永、龙秀千、王小刚、王俊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海田、王海民、崔润贵、王明华、王春柱、王荣田、王计永、龙秀千、王小刚、王俊田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原告王海田、王海民、崔润贵、王明华、王春柱、王荣田、王计永、龙秀千、王小刚、王俊田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吕晓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商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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