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芷江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飞虎路(荣华鸿福小区81栋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338436418B。
法定代表人:罗海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宗伟,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萍,湖南杰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肖开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现住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下马路盛世佳园小区*栋*室)。
审理经过 原告芷江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开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芷江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芷江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该主张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芷江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芷江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源登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卢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