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负责人:贺某,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东,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许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许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被告许某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许某信用卡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蒲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亚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