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江苏省丰县村民,住共和县。
被执行人: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河南省虞城县村民,住共和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31日通过法院转交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送达后,未实际履行。
本院查明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有效可供财产,经本院核查。本院于2020年9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全网公安部车辆所查询,于2021年1月8日通过共和县不动产登记局登记信息,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你提交的财产举证表也是空的。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有利财产线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当事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