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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衍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乐东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9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本案于2021年2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东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乐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乐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衍跃犯盗窃罪一案,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琼9027刑初83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孙衍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衍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衍跃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孙衍跃犯盗窃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孙衍跃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置,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孙衍跃撤回上诉。
海南省乐东县人民法院(2021)琼9027刑初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蔡汝乐
审判员周永高
审判员庄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胡智勇
书记员彭宇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