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山市京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琼,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涛,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冯水斌,男,****年**月**日出生,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黄山市京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2019年3月20日申请人与太平假日业主委员会签订《太平假日商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申请人对该小区实施物业服务管理,时间从2019年4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合同约定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0.55元收取,逾期按所欠费用月息百分之三收取违约金。被申请人冯水斌在太平假日小区有二套住宅,建筑面积267.26平方米,每年应交物业费1764元。被申请人从2020年4月1日开始至2022年3月30日物业费3528元至今未交。根据《物业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对2020年所欠的物业费应承担逾期违约金459元。申请人多次电话短信联系、张贴《物业费催款通知书》等方式催讨无果。故申请法院督促被申请人冯水斌立即给付拖欠的物业费3528元,同时承担逾期违约金459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冯水斌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黄山市京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3528元,同时承担逾期违约金459元。 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冯水斌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农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