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国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施秉县人,身份证号码:522623197507080023,户籍地贵州省施秉县城关镇白塘村桐木坡组,现租住施秉县农贸市场。 被告:杨胜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施秉县人,身份证号码:52262319710609001X,住贵州省施秉县城关镇白塘村桐木坡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燕,贵州维律(施秉)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邓国红诉被告杨胜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国红与被告杨胜华自愿离婚; 二、未成年子女杨锐(****年**月**日出生)、杨丹妮(****年**月**日出生)由原告邓国红直接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被告杨胜华在不影响小孩正常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随时享有探视权; 三、原告邓国红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四、共同债务在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贷款25000元由被告杨胜华负责偿还。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已交)。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付期限届满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自给付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彭爱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绍梅 书 记 员 周 岚